2023年2月15日,由东吴大学大学和上海市字用章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互联网公开庭十周年庆暨“演算法的社会风气责任”讨论会顺利召开。会后发布了第二批《互联网内部空间道德规范提示》和《互联网消费需求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绿皮书》。
第三批《互联网内部空间道德规范提示》著眼“浏览器”“使用者个人隐私政策”“薅亚麻”等社会风气热点,以“准则+阐释+典型事例”的形式,透过风格化观念更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内部空间多方私法亲密关系。该批互联网内部空间道德规范提示立足于长宁互联网公开审判实践,从字用章互联网五年该案的刑事案件中更进一步深筛、优选、提炼出,突出了字用章互联网公开审判的准则助推和教育带头作用。
《互联网消费需求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绿皮书》透过对上海字用章高等法院该案的信息互联网买卖华海、互联网服务项目合同纷争等刑事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剖析,总结出涉互联网消费需求刑事案件新式消费需求纷争涌现、禽流感防控工作派生的消费需求纷争类型多样化等新趋势,并指出法律认定难、诉讼请求固定难、知悉保障难、事实查清难、边界线划设难、具体适用难等该案症结,提
互联网内部空间道德规范提示
(第二批)
产品目录
/准则一/
不唯有干涉浏览器索引结果的“正面内容打压”签订合同合宪
消费需求者及浏览器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权益之侵犯,和对公正科学规范竞争社会秩序及互联网内部空间社会风气社会秩序之破坏,签订合同提供更多这类服务项目的条文应属合宪条文。
原告系某品牌互联网新浪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方,为原告方提供更多浏览器强化及线上传播服务项目。原告与原告系合作亲密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协议书》,该合同附带载明了原告应提供更多的各项服务项目内容。其中“软文强化”服务项目项目中的“正面打压”条文签订合同:原告对原告方指定关键词浏览器强化,实现某浏览器前5页无明显正面内容,和正面打压期为30天等内容。后原告以原告未按约完成正面打压服务项目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提供更多互联网“正面打压”服务项目之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方式性来看,正面打压行为损害消费需求者权益及竞争社会秩序,且对他人行使言论自由造成不当干涉,有损社会风气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最终社会风气效果来看,正面打压行为扰乱互联网内部空间管理社会秩序,损害浏览器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互联网公共内部空间的多元化发展。综上,“正面打压”条文应属合宪。
/准则二/
使用者仅依据《个人隐私政策》中信息可能被收集的规定主张行使查阅复制权的,不能视为其已完成举证义务,应结合具体情况审查认定
个人信息被特定信息处理者收集或占有,是使用者行使其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事实基础,使用者不能仅凭《个人隐私政策》中有关信息可能被收集的规定主张行使查阅复制权。当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存在争议时,应结合多方举证能力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相关个人信息所涉业务场景、权限功能、信息用途、使用者是否开通授权、如开通授权则收集信息的内容等作出合理说明,并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系原告某电商平台注册使用者,通原告辩称,部分信息项目并未实际收集。
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对于双方确认已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情形,电商平台应当同意使用者查阅、复制。对于信息是否被收集存在争议时,使用者不得当然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原告仅以《个人隐私政策》作为主张依据,但原告的《个人隐私政策》属于面向所有使用者在不同业务功能、不同场景下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概括性准则,相关表述仅为“可能收集”,原告亦确认部分信息需另行开启相应的设备权限予以授权,所以不能当然地依据《个人隐私政策》罗列的项目直接认定个人信息的实际收集情况并进行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而是应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进行审查与区分。
对于原告明确否认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告已对相关业务功能的实现方式作出合理说明。依据原告的说明,相关个人信息并非必然被收集才可实现相应业务功能,部分业务功能系透过第三方直接采集的方式实现。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准则,从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角度出发,使用者应对该功能项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及存储其相应个人信息提出更进一步的明确主张或证据。本案中,在原告未能提供更多相关证据,也未能透过其他事实反映原告实际收集原告该等信息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对原告仅依据《个人隐私政策》主张原告透过相关功能实际收集原告相应个人信息并要求查阅复制该等信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准则三/
电商平台依据多方授权对平台内纷争所做的处理符合公正公正原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准则阐释
电子商务平台新浪网争议解决机制是电商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和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签订合同,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准则,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需求者之间纷争进行居中处理,并在纷争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一项机制。新浪网争议解决在程序上应本着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应符合“公正、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之法定要求,在效力上通常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且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电商平台,原告系该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开设网店。原告方某消费需求者在原告店铺购买了电瓶车锂电池,商品详情页面描述有“退货包运费”“15天免费试用”等内容。消费需求者收货后,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遭原告拒绝。后原告介入操作批准消费需求者退货申请。因锂电池属特殊物品,消费需求者多方联系咨询后委托某物流企业承运退回商品,支付运费300元。后原告拒收,消费需求者只能联系车辆将商品运送至原告指定的退货地址,并支付357元运费。然原告仍恶意拒收。后经消费需求者申请,原告从原告货款账户划扣300元和357元,划扣理由为退运费,同时将货款1,898元操作返还至消费需求者账户。原告因不满原告对本次纷争的处理而起诉。
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原告有权介入本案原告与消费需求者之间的纷争,且在介入后有权适用多方一致接受、且预先公示的准则进行处理。但此种介入及判定受限于特定的场景及权利边界线,并非终局解决方案,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结合程序正义及实体公正的标准来看,本案原告违反了其与消费需求者之间有关“退货包运费”“15天内免费试用”等承诺,构成对消费需求者权益之侵犯。原告对退货及运费的处理符合相关协议签订合同和法律规定,亦满足公正、公正之要求。就原告主张的退货运费过高的问题,因消费需求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多次拒收货物并无唯有理由,故平台处理结果无悖于法律。据此,对于原告要求原告返还货款及运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准则阐释
基本案情
准则阐释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