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控股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相关人员独立董事确保本报告书文本不存在任何人不实记述、不实申辩或者关键性申辩,并对其文本的准确性、准确度和准确度司法机关分担民事责任。
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下列全称“控股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举行的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七次全会、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全会表决通过了《有关〈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或其全文的提案》等提案。依照《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有关明确规定,控股公司对《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下列全称“本鞭策方案”)中确认的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在公司外部展开了申报。控股公司监事会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有关明确规定,在征求申报意见建议后对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展开审查,有关申报情形及自查结论如下表所示:
一、申报情形
(1)控股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文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了本鞭策方案或其全文、《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实施考评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及《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下列全称“《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
(2)控股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2日在控股公司外部对此次拟鞭策第一类的联系电话和职位展开了申报,申报时间共10天,控股赵先生可在申报时限内向监事会明确提出意见反馈意见建议。
至申报期满,控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组织或对个人对此次拟鞭策第一类明确提出的提出异议。
(3)监事会对拟鞭策第一类的自查方式
控股公司监事会自查了《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拟鞭策第一类与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子控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约或雇用合约、拟鞭策第一类在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子控股公司出任的职位等。
二、监事会自查意见建议
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控股公司法》、本鞭策方案的有关明确规定及申报结论,控股公司监事会刊登如下表所示自查意见建议:
1、列为《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股公司法》(下列全称“《控股公司法》”)、《控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任职资格。
2、鞭策第一类的基本情形属实,不存在不实、故意隐瞒或致人关键性误解之处。
3、鞭策第一类不存在《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成为鞭策第一类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下列全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关键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控股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出任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参与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为本鞭策方案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符合《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北京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优先股上市规则》等文件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符合本鞭策方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本鞭策方案的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为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任职的骨干相关人员,不包括控股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控股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控股公司监事会认为,列为控股公司《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条件,符合本鞭策方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范围,其作为本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合法、有效。
特此报告书。
益方生物医药(北京)股权有限控股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