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控股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重要信息公布的内容真实世界、精确、完备,没有不实记载、不实申辩或重大申辩。
湖北丽臣控股集团股权有限控股公司(下列全称“控股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分别举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全会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全会,表决透过了《有关控股公司〈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或其全文的提案》等有关提案。如前所述《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或其全文等文档有关控股公司盈利微观考评明确要求中递改至本期中止限价的预设不满足《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及有关市场监管明确规定的明确要求,控股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举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全会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全会,表决透过了《有关控股公司〈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计划(提案修订版)〉或其全文的提案》《有关控股公司〈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实行考评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修订版)〉的提案》。依照《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公司自我管理市场监管手册第1号——业务办理手续》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档和《湖北丽臣控股集团股权有限控股公司法》(下列全称“《控股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控股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6月25日将《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下列全称“《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在控股公司外部展开了申报。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有关明确规定,控股公司监事会在结合申报情形对《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展开了自查,有关申报情形及自查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申报情形
1、控股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1日在证监会选定的重要信息公布中文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了《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修订版)》或其全文(下列全称“此次激励方案”)、《2023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实行考评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修订版)》及《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
2、控股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5日在控股公司外部对此次拟鞭策第一类的联系电话和职位展开了申报,申报形式为控股公司外部贴出及控股公司中文网站公布,申报时间共12天,控股赵先生可在申报期内,透过电子邮件、口头或私下反映等形式向控股公司监事会意见反馈意见建议。
3、截至2023年6月25日申报期满,控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此次拟鞭策第一类提出的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鞭策第一类的自查形式
控股公司监事会对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身份证明、鞭策第一类与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鞭策第一类在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供职情形等有关重要信息展开自查。
三、监事会的自查意见建议
控股公司监事会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控股公司法》和此次鞭策方案的有关明确规定,结合申报情形及自查情形,发表自查意见建议如下表所示:
1、控股公司已按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法规、规章文档的明确要求,履行了对《鞭策第一类名单》展开外部申报所必要的程序。
2、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控股公司法》(下列全称“《控股公司法》”)《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法规、规章文档及《控股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供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八条明确规定的不得成为鞭策第一类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控股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情形的;
(5)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参与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为在控股公司供职的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核心管理工作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控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此次鞭策计划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范围,符合此次鞭策方案的实行目的。
4、此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的有关情形属实,不存在不实、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控股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控股公司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均符合有关法规、规章文档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符合控股公司此次鞭策方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范围,其作为控股公司此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丽臣控股集团股权有限控股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