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控股公司及监事会全体相关人员确保重要信息公布的文本真实世界、精确、完备,没有不实记述、不实申辩或关键性申辩。
江苏华统肉类股权有限控股公司(下列全称“控股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举行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全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全会,表决透过了《有关〈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及其全文的提案》等有关提案,控股公司拟实施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下列全称“此次鞭策方案”),并于2022年12月19日在巨潮网编者按(www.cninfo.com.cn)、《中国鸣志电器》、《中国鸣志电器》及《中国鸣志电器》上公布了有关报告书。
依照《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江苏华统肉类股份有限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下列全称“《鞭策方案(提案)》”)和《江苏华统肉类股权有限子证券法》(下列全称“《子证券法》”)等的有关明确规定,控股公司对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在控股公司外部展开了申报。控股公司监事会紧密结合申报情况对此次鞭策方案拟鞭策第一类展开了自查,有关申报情况及自查情况表明如下表所示:
一、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申报情况
1、申报文本:本鞭策方案首度授与鞭策第一类的联系电话、职位;
2、申报时间: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8日,申报期间总计10天;
3、申报有效途径:控股公司外部报告书栏;
4、意见反馈形式:申报期内,透过口头呈送形式展开意见反馈;
5、申报结果:申报期满,控股公司未接到雇员对本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提出的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自查意见建议
监事会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鞭策方案(提案)》、《子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对控股公司此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身份证明、鞭策第一类与控股公司及子控股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鞭策第一类在控股公司及子控股公司供职等重要信息展开了自查,并刊登自查意见建议如下表所示:
1、列为此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下列全称“《子证券法》”)、《子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档明确规定的供职资格证书。
2、鞭策第一类不存在《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七条明确规定的严禁成为鞭策第一类的情况: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关键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子证券法》明确规定的严禁担任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情况的;
(5)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参与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3、列为此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符合《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上市规则》等文档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符合《鞭策方案(提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不包括控股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控股公司监事会认为,列为控股公司《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档所明确规定的条件,符合控股公司《鞭策方案(提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其作为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合法、有效。
特此报告书。
江苏华统肉类股权有限控股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