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0〕32号
最低人民检察院
下发《相关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
刑事案件的辅导意见建议》的通告
各县、省、省辖市高级法院,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内蒙古省高级法院制造工程建设骑兵师分所:
谢鲁瓦《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刑事案件的辅导意见建议》下发给我,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
最低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最低人民检察院
相关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刑事案件的辅导意见建议
为公平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为保护电商应用领域多方市场主体的权益,推动电商网络平台经营方式公益活动规范化、科学规范化、身心健康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专利技术公开审判前述,制订本辅导意见建议。一、人民检察院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纠纷案,应坚持严苛为保护专利技术的准则,司法机关惩治透过电商网络平台提供更多黑心、盗版软件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或是服务项目的犯罪行为,积极主动鼓励原告遵从隆兴准则,司法机关唯有行使职权基本权利,并加以解决好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等多方市场主体间的亲密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该案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纠纷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商法》(下列全称电商法)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判定相关原告与否归属于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或是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
人民检察院判定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的犯罪行为与否归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货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货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市场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市场主体信息等。
三、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知道或是应知道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侵害专利技术的,应根据基本权利的性质、侵权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服务项目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从合理审慎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多次、故意侵害专利技术的,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项目的措施。
四、依据电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权利类型、货品或是服务项目的特点等,制订网络平台内通告与声明机制的具体继续执行措施。但是,相关措施不能对原告司法机关维护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是障碍。
五、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依据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向电子商务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发出的通告一般包括:专利技术基本权利证明及基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或是服务项目信息;构成侵权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通告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告应采取书面形式。
通告涉及专利权的,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可以要求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是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六、人民检察院判定通告人与否具有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基本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犯罪行为对比的鉴定意见建议、专家意见建议;明知基本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告;明知通告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是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告等。
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告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商网络平台专利技术纠纷案一并该案。
七、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依据电商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向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提交的不存在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声明一般包括: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货品或是服务项目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声明应采取书面形式。
声明涉及专利权的,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提交技术特征或是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
八、人民检察院判定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发出声明与否具有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供更多伪造或是无效的基本权利证明、授权证明;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是具有明显误导性;通告已经附有判定侵权犯罪行为的生效裁判或是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是更正等。
九、因情况紧急,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不立即采取货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不立即恢复货品链接、通告人不立即撤回通告或者停止发送通告等犯罪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明确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十、人民检察院判断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与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构成侵权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侵权犯罪行为成立的可能性;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与否存在恶意侵权犯罪行为、重复侵权犯罪行为情形;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对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利益可能的影响;电商网络平台的服务项目类型和技术条件等。
网络平台内餐饮企业有证据证明通告所涉专利权已经被国家专利技术局宣告无效,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据此暂缓采取必要措施,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请求判定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十一、电商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判定其“应知道”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订专利技术为保护规则、审核网络平台内经营方式者经营方式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未审核网络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餐饮企业的基本权利证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犯罪行为货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犯罪行为货品链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编辑: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