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上周,石家庄市天然资源厅、石家庄市司法厅正式发布相关下发《石家庄市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分成第七条、备案、推行、环评、市场监管及第六条,共五章十二条。概要文本如下:
石家庄市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规范化和强化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资本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下发〈重点项目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环境治理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陆东环〔2021〕100 号)、《自然资源部中央组织部相关强化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规范化推行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告》(大自然资沟海〔2023〕10号)、《石家庄市省级天然资源重点项目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专项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冀陆东环〔2023〕18号)、《石家庄市〈重点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环境治理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推行细则》(冀陆东环〔2022〕32号)及《石家庄市〈极地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推行细则》(冀财规〔2021〕7号)等相关明确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前述,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于华北局和省级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并由天然资源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组织机构推行的写意香化草沙协同发展为保护和复原、发展史遗留下来矿区复原环境治理、极地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或其他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推行省、市、县二级管理工作制度。
华北局财政资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省级负责管理组织机构工程项目备案、推行方案复审、建筑设计评审委员、监督管理辅导和工程项目环评;省级负责管理组织机构统筹规划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推行方案、执法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工程项目推行、组织机构工程项目复验;市级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统筹规划、推行、日常生活市场监管和工程项目自验,分担中后期苗木职责。
省级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按照“省级市场监管、市负总责、市级推行”的原则,强化落实管理工作职责。省级负责管理推行方案评审委员、监督管理辅导、抽查核验;省级负责管理组织机构工程项目备案、推行方案复审、建筑设计评审委员、监督管理辅导和工程项目环评;市级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统筹规划、推行方案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日常生活市场监管和工程项目复验,分担中后期苗木职责。
第二章 工程项目备案
第四条 市市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土规划内部空间规划及大自然生态复原相关规划,提出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建议,并做好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权属及利益调整等工程项目前期统筹规划工作。
第五条 市市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按照《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工程推行方案基本建设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化要求基本建设推行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由所涉及的市或县联合基本建设。市市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对备案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管理。
第六条 申请华北局项目资本金支持的工程项目,推行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会同同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联合上报省司法厅、省天然资源厅。省天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对推行方案进行复审,按明确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竞争性评审委员。
申请省级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推行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省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对推行方案进行复审,按明确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参加省级竞争性评审委员。
推行方案复审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提问质询及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地应依据推行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化,组织机构开展建筑设计,明确建设文本、规模、措施、标准等,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细化资本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按明确规定程序报审。
第八条 省天然资源厅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章 工程项目推行
第九条 各地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岛)、环境影响评价或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在开工前按相关明确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工作制、环评制等制度,确保工程项目推行规范化有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等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化、规程、标准和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推行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或推行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优化调整推行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为保护、大自然生态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大自然生态为保护红线管控规则。
第十四条 市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机构推行、职责人灭失的发展史遗留下来露天开采类矿区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涉及利用废弃矿区土石料的,严格按国家相关经济政策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用海用岛明确规定,严禁借极地大自然生态为保护复原之名,变相推行、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严禁推行各类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严禁填海连岛,严格限制严重改变海岛大自然地形地貌等对大自然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
第十六条 各地要研判工程项目推行中出现的大自然生态问题及潜在大自然生态风险,对可能导致偏离大自然生态复原目标或造成新的大自然生态问题的复原措施,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推行要因地制宜,鼓励采用新实用技术、新施工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提升大自然生态复原环境治理效果。
第四章 工程项目环评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立项、谁环评”原则,依据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环评规范化及资本金管理工作等相关明确规定,针对各类国土规划内部空间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化开展工程项目环评。对于设置子工程项目的,应在子工程项目完成环评基础上,开展整体环评。
华北局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由省天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组织机构整体环评。省级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由省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机构整体环评。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县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应在60日内基本建设完成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报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环评采取现场踏勘和内业环评相紧密结合方式进行,文本包括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机构管理工作、资本金支出、财务管理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等。
环评材料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做到资料完整、文本齐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抓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环评,原则上应在工程项目推行期结束后1年内完成。环评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环评。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具备环评条件或重新环评仍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无故拖延工程项目建设期限,或久拖不验,造成资本金闲置的,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收回工程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环评通过后,各地应当及时将工程形成的各类设施、资产移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机构),做好工程中后期运行管理工作和维护。各地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前述需要,开展推行效果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按新增耕地核查入库相关明确规定执行。涉及地类变更的,按明确规定先纳入年度国土规划变更调查,并按照国土规划变更调查相关明确规定,通过日常生活变更机制随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环评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工程项目环评通过后六个月内,须将工程资本金管理工作类、施工类、监理类、成果类、声像类、电子类等资料完整归档。华北局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由省、市、县二级天然资源主管职能部门存档;省级项目资本金全力支持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由市市级大自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存档,同时报省天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天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对工程项目推行进展和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市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本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项目季度报告制度。市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要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向省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资本金筹措落实、资本金支出等情况;省级天然资源(极地)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并报送省天然资源厅、省司法厅。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天然资源(极地)、财政等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工程资本金管理工作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本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紧密结合工作前述,依据本配套措施制订推行细则。利用其他资本金开展的大自然生态复原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配套措施由省天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管理解释。
第十二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本来自:石家庄市天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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