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法律观察丨2023年十种虚拟现实之应用融合发展及法律前瞻

2023-06-01 0 783

年度法律观察丨2023年十种虚拟现实之应用融合发展及法律前瞻

【编者按】随着技术日趋成熟以及应用加速落地,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正进入一轮爆发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计,2025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的规模有望超过2500亿元,可能带动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互联网法

元宇宙是以虚拟现实、区块链、GPU、数字孪生、云计算、脑机接口等技术为基础,通过游戏、社交、娱乐等各项应用融合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生态。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未来的元宇宙将主要通过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技术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构建完善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发展生态,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完成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进而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最终实现人们的数字化生存和发展

本文分析认为,有十种虚拟现实应用场景在2023年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进一步发展,与

年度法律观察丨2023年十种虚拟现实之应用融合发展及法律前瞻

一、虚拟现实上升为数字经济的重大前瞻领域

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前沿方向,是数字经济的重大前瞻领域。

自2016年起,我国陆续出台的国家级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主要地区的产业促进规划都在不断强化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

2016年3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推进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创新。

2016年11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应大力发展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型软硬件产品,促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

2017年10月,工信部印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虚拟现实入选五大核心技术。

2018年1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列入数字经济重点产业。

2022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加快虚拟现实生态布局,突破低时延快速渲染、虚拟仿真引擎等关键技术,发展软硬一体新型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3D扫描等产品。打造行业标杆应用,在网络文娱、智能制造、数字内容、交通出行、在线教育、医疗健康等领域,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元宇宙标杆示范应用。

2022年11月,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指出:以虚拟现实核心软硬件突破提升产业链韧性,以虚拟现实行业应用融合创新构建生态发展新局面,以虚拟现实新业态推动文化经济新消费,为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工业生产、文化旅游、融合媒体、教育培训、体育健康、商贸创意、智慧城市等虚拟现实重点应用领域实现突破。做优“虚拟现实+”内生能力,强化虚拟现实与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叠加“虚拟现实+”赋能能力。

上述系列支持政策,为虚拟现实生态发展培育了良好的生存土壤。

年度法律观察丨2023年十种虚拟现实之应用融合发展及法律前瞻

二、虚拟现实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融合加速落地

虚拟现实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合,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产业互联网等技术有机集成,将推进虚拟现实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深化虚拟现实在行业领域的有机融合。随着上述支持政策的陆续落地,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有望加速,数字经济将会释放出更强的增长动力。

(1)虚拟现实+工业生产

虚拟现实和工业互联网深度融合,采用数字孪生将物理世界的所有细节都复制到虚拟世界中,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在设计、制造、运维、培训等产品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的应用推广,构建虚实融合的远程运维新型解决方案,以AI等技术优化工业生态模式,促进工业企业从信息化向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业生产全流程一体化、智能化,显著提高工业领域的生产效率,加速工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比如,宝通科技公司发布了基于AR和VR智能设备的数字孪生智慧矿山系统,构建了矿山各个应用场景的数字画像,形成了矿山工业设计、制造装配、操作维护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智能协同。

(2)虚拟现实+文化旅游

文化展馆、旅游场所、特色街区可以通过虚拟现实相关技术虚拟重构文化旅游空间场景,开发虚拟现实数字化体验产品解决某些历史场景不能复现还原的问题,发展游客以虚拟分身方式深度沉浸式互动体验,拓展旅游目的地的深度和广度进行虚拟展示,为游客带来场景化的社交新体验,让优秀文化和旅游资源借助虚拟现实技术“活起来”。

拓展行前预览、虚实融合导航、导游导览、艺术品展陈、文物古迹复原等智慧导览等新型旅游服务,在旅游活动场所设置沉浸式体验设施设备,培育云旅游、云直播、云展览等新业态,推出一批沉浸式旅游体验新场景。

比如:莫干山红色旅游产品“莫干山往事”,游客可以穿越到1937年来到莫干山,然后见证了一些历史事件;游客可以在旅游元宇宙中创建类似西游记中的“女儿国”;游客带上特制的头盔,就可以身临其境体验文物修复的过程。

(3)虚拟现实+融合媒体

借助虚拟现实全景摄像机、三维扫描仪、声场麦克风、裸眼沉浸式呈现等设备营造虚拟情景,推动广播级高品质、大众化低门槛虚拟现实数字内容同步发展,让读者的感知跳出真实场景之外,以虚拟化身等新形式完全沉浸于虚拟情景其中,形成融合媒体互动社交的新业态。

比如,《美丽中国VR看江西》以“寻找生态江西,打造美丽中国”为主旋律,利用VR全景等技术展示江西钟灵毓秀的自然山水、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蓬勃发展的美丽乡村。

(4)虚拟现实+教育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教育、职业学校面向实验性与联想性教学内容,开发一批学员可以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综合感官体验进行沉浸式学习的三维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学习情境课程,强化学员与各类虚拟物品、复杂现象与抽象概念的互动实操,运用脑机接口技术提高学生的专注能力和学习效果,运用NFT(非同质化通证)铸造毕业证书及职称证书等,让学员可以跨越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获得优质教育资源。

比如,学生穿戴 VR 设备即可以直观且以互动的方式学习地球构造,学生可以行走在清明上河图的街头近距离走向历史,学员坐进VR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可以模拟各种天气、路况。

(5)虚拟现实+体育健康

构建体育健康领域“VR/AR大众健身”工程,推动虚拟现实在训练、赛事中的应用,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数字化、智能化、沉浸化的新型体育运动解决方案,推动数字骑行、跑步等多类典型应用场景试点应用,构建大众健身新业态。利用虚拟现实的高沉浸性、可定制化性、远程可控性等特点促进高素质人才和医疗资源下沉,通过AI辅助对患者的体检报告进行专业解读,以数字孪生技术映射患病脏器并进行医学分析,直观、精准地定位病灶实现远程会诊,模拟加强患者对手术过程的了解、设计长期康复方案、指导院外护理操作,强化临床诊治、医学康复护理和远程医疗指导等业务场景。

(6)虚拟现实+商贸创意

在零售、装饰、虚拟看房、会展等商贸领域,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构建融合型、分享型和沉浸型数字内容与服务,发展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体验新模式,打造商贸活动新场景、新业务,实现虚拟现实技术在更广泛商贸产业端的渗透和应用。

比如,客户可以足不出户,通过VR三维全景看遍所有房源;AR实景地图帮助用户能够更轻松地到达目的地,解决看不懂地图的烦恼。

(7)虚拟现实+演艺娱乐

搭建常态化的虚拟现实线上演播摄制播出环境,利用虚拟现实、裸眼3D和全息显示等技术呈现演艺内容,根据演出内容、形式以及观众意愿搭建多元舞台,在舞台周边设置店铺、游戏区、展览区、粉丝见面区、讨论分享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观众以虚拟分身形式站在舞台周边近距离与明星互动,打破了台上与台下的界限进行“超级现场”的虚实融合,给予观众真实感、共情感等沉浸式感受。

比如:北京冬奥会开幕式融入了AR增强现实、裸眼3D和全息显示等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让演员们同时挥舞发光棒互不干扰,裸眼3D技术可以直接观看黄河之水天上来场景并感受波涛宛若扑面而来的气势,增强沉浸感体验并建立更广阔的舞台交互方式;利用全息显示技术,将物体的三维画面悬浮在实景半空中,让观众感受冰雪五环从冰立方当中雕刻出来、火炬台从明暗交替变幻的巨幅地屏中破空而出等视觉冲击。

(8)虚拟现实+安全应急

开展沉浸式虚拟演练,实现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等场景安全应急演练由“以装备设施为中心”向“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转变,并探索增强现实智能单兵系统,实现安防综合信息的全要素集成联动。

比如,在2022北京冬奥会应急管理工作中采用数字孪生仿真系统来进行赛事筹备规划与运行设计。

(9)虚拟现实+残障辅助

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赋能残障弱势人群,推广一批适配残障弱势人群的虚拟现实设备,助力“信息无障碍”在出行辅助、技能训练、精神关怀与文旅休闲、社交通讯、教育就业、生活购物等场景的服务建设。比如,视障患者可以佩戴AR头戴助视器设备,运用增强现实技术+AI智能算法对临近物体的图像进行区分,以达到提升视力的效果。

(10)虚拟现实+智慧城市

探索虚拟现实在城市治理中的融合应用,推动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全面连接和高度协同,面向交通出行、餐饮购物、文娱休闲等场景打造虚实融合、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智慧生活信息服务,实现厘米级空间计算、多场景大规模用户实时交互,形成城市可视化管理解决方案,提升城市治理科学性。比如,南昌推出了数字孪生城市平台,助力城市智慧综治、智慧平安社区的可视化管理;云南昭通市高速融合指挥调度平台,覆盖公众出行、应急处置、融合指挥、道路养护等系统,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水准与决策效率。

年度法律观察丨2023年十种虚拟现实之应用融合发展及法律前瞻

合规管理

随着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的加速,虚拟现实在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体育健康、演艺娱乐等上述应用场景的使用将越来越广泛。虚拟现实具有沉浸性、交互性、临境性的特点,沉浸性是虚拟现实的最主要特点,在虚拟现实中“设备”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大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1、数据合规

2016年4月,Oculus公司曾被曝通过VR设备大量收集用户数据。2022年4月,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V)北美公司邀请消费者通过其网站的“虚拟试戴”功能虚拟“试戴”其设计师的眼镜,因涉嫌收集消费者的生物识别数据而遭受诉讼指控。

在以上虚拟现实应用场景,虚拟现实穿戴设备可能需要收集消费者身高、体重、三围、发型、肤色、面部特征等数据,同时还涉及到数据的传输、清洗、处理、使用和共享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郭、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此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2、算法合规

在以上虚拟现实应用场景,虚拟现实设备收集数据后需要通过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

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是为了实现商业上高效快速的交易,是为了实现公权力具有广度、深度和效率的运行。

随着算法的日益广泛应用,算法已经成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工具。算法,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处理活动”,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涵盖了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转换、处理和输出的全过程。

由此,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合理进行参数设置、消费者画像和决策规则设置,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算法应当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知识产权合规

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的广泛发展,对虚拟现实创意内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助VR全景相机拍摄和编辑形成的虚拟现实内容,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需要通过特定的播放器进行,同样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虚拟现实应用场景中的“非实体物产品设计”,虽然不能依据现行《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采用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将数据和算法列入商业秘密保护客体中,虚拟现实应用场景中要根据场景具体信息和用户操作等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工作,同时还要利用特定算法完成真实场景和虚拟对象信息的融合叠加以及算法自动化决策,因此还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4、伦理合规

虚拟现实的最本质体验即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用户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产生冲击,进而影响人们在物理世界中的行为习惯,因此具有一定潜在的伦理风险。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虚拟现实在行业应用场景中的使用,首先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标准,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次,要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最后,要保证虚拟现实的使用要向上向善、造福人类。

5、技术合规

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的发展,技术的本来必定是中立的,但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和使用技术的必定是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因此,在推动技术进步的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掺杂了利益集团和技术人员的利益和偏见,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技术使用者控制和影响。

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上,应当回归“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排除歧视性原则,避免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体系等可能造成的一定冲击。虚拟现实在应用场景中的使用,企业应当设置合理的技术参数和决策规则等,回归提供单纯的一种技术模式,自觉承担起与其技术特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程度相当的更高的注意义务,把如何使用相关技术,如何设定技术服务规则交给公众。

作者:黄斌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北京德和衡律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

免责声明】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本平台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官方客服团队

为您解决烦忧 - 24小时在线 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