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

2023-01-11 0 75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

陈浩格/文

在现阶段高地价的大背景下,因为部分家庭成员经济前提非常有限,其双亲在其买房时筹资归属于于恒常,但是实践中对于双亲为家庭成员买房筹资的物理性质归属于于借款还是受赠,多方可能存在着争论。尤其是在家庭成员母女关系断裂,遭遇拆分作为母女小秦的住宅时,双亲、其家庭成员或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的对立格外注重、纷争多发。

从双亲的视角讲,其筹资的原意是为家庭成员解决或明显改善定居前提,期望家庭成员现实生活更为美好,但在遭遇家庭成员母女关系断裂,要拆分双亲筹资的房屋时,这种个人财产拆分事实上还隐含了对双亲个人财产的拆分,可能会造成双亲资产大幅暴增甚至债务,反倒违反了双亲的筹资原意。

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视角讲,双亲如前所述对家庭成员的友情,常常强迫筹资为家庭成员添置住宅,绝大多数双亲筹资的目地是期望让家庭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能够现实生活得更为美好,而不是尔后要回该笔筹资。

在日常现实生活中,如前所述双亲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暧昧关系,极少有透过预先协定的方式明晰筹资物理性质以及住宅产权归属于的情况,绝大部分均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未明。那么当家庭成员母女关系断裂,需要拆分母女小秦时,双亲为家庭成员买房筹资的物理性质究竟怎样判定,怎样把握住公开审判外交事务中的争论关注点与推论国际标准,让我们透过以下几个事例进行分析归纳。

事例1:王某与刘某父等民营借款纠纷案(管碧玲:(2019)京民申2635号)

重审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原审):王某。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刘某父。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刘某母。

二审原告:刘某。

案情梳理

1.方洪刘某父与刘某母系母女关系。重审申请者王某与二审原告刘某系母女关系。刘某系刘某父与刘某母之子,王某系刘某父与刘某母之儿媳。

2.2014年8月30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母女感情断裂,准备离婚。

3.王某与刘某母女关系续存期间,刘某父与刘某母为王某与刘某买房筹资137万余元。

4.截至本案重审审查程序中双方尚处于母女关系续存状态。

刘某父与刘某母以民营借款纷争为案由起诉其子刘某与儿媳王某,要求王某与刘某返还借款137万余元。

重审法院认为:“虽然在现阶段高地价大背景下,部分家庭成员经济前提非常有限,双亲在其买房时给予资助归属于于恒常,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反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家庭成员成年后,双亲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家庭成员买房是双亲筹资,除明晰表示受赠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地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家庭成员负有偿还义务。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住宅的137万余元均系刘某父与刘某母母女二人筹资,刘某父与刘某母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某父与刘某母二人经济能力非常有限。如果将刘某父与刘某母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买房款,判定为对王某与刘某二人的受赠,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住宅的增值部分尚由王某与刘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视角,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事例2:袁某与董某父等民营借款纷争案(管碧玲:(2022)鲁02民终4159号)

原审(原审原告):袁某。

被原审(原审原告):董某父。

原审原告:董某。

案情梳理

1.原审袁某与原审原告董某系母女关系。董某系董某父之子,袁某系董某父之儿媳。

2.2013年4月18日,袁某与董某登记结婚。2021年3月5日,袁某与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3.2015年11月,袁某与董某购买案涉住宅,截至袁某与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前,董某父为董某与袁某买房筹资32万元。

4.袁某与董某离婚调解书中载明,案涉住宅归袁某所有,未还贷款由袁某偿还。

董某父以民营借款纷争为案由起诉其子董某与儿媳袁某,要求袁某与董某返还借款3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董某父的转账行为实质系双亲为家庭成员筹资买房。在董某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借款的情况下(董某父虽持有其子董某出具的借条,但袁某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应推定为受赠。在现实现实生活中,双亲家庭成员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双亲筹资受赠的可能性高于借款。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家庭成员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双亲如前所述对家庭成员的友情,常常强迫筹资为家庭成员添置住宅。绝绝大多数双亲筹资的目地系解决或明显改善家庭成员的定居前提,期望家庭成员现实生活得更为美好,而不是尔后要回该笔筹资。就本案而言,董某父提起民营借款之诉时间点系在其子董某与袁某调解离婚之后,而董某与袁某离婚纷争案的调解书确认案涉住宅归袁某所有,该房未还清的贷款由袁某偿还,袁某支付董某住宅补偿款42.5万元。另需注意的是,在上述调解书中并未提及二人尚欠董某父债务,不能排除董某父意图透过民营借款方式变相减少其子董某应给付袁某住宅补偿款的可能性。综合全部案情,本院认为,董某父向董某转账支付的31.92万元系其作为父亲为儿子董某、儿媳袁某贷款买房而进行的受赠,袁某对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董某亦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以上两个事例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均为另一方双亲在男女双方母女关系续存期间为家庭成员买房筹资,且筹资时未对筹资款的物理性质进行签订合同。那么当双方遭遇母女关系断裂,需要对双亲全部或者部分筹资的住宅进行拆分时,双亲支付的买房筹资款物理性质怎样判定则成为了双方离婚案件中的主要争论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母女在母女关系续存期间继承或受赠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为母女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受赠合同中确定个人财产只归另一方。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定母女个人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母女另一方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均为母女共同所有,除非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受赠的情形;有只受赠另一方的,也有愿意受赠双方的。但是不管将筹资款判定为借款还是受赠,都需要平衡多方的利益。

在事例1中,为家庭成员买房筹资的另一方双亲经济能力非常有限,如果将双亲支付的买房筹资款项判定为受赠,就会导致两位老人积蓄全无且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而该住宅与购买时相比有较大增值,假使将该款项判定为借款,母女双方在向两位老人返还买房筹资款后仍能享有住宅增值,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视角,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作出了判定另一方双亲买房筹资款物理性质为借款,母女双方应返还借款的裁判结果。在事例2中,另一方双亲在母女双方已经解除母女关系之后才提起返还借款的主张,且母女双方已经就房产拆分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若双亲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则应当由双亲另一方来承担该款项为借款的证明责任,而本案中双亲另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双亲

在公开审判实践中,对于双亲为家庭成员买房筹资的物理性质,判定为受赠或借款均存在大量事例,且常有事例相似但结果相悖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双亲为家庭成员筹资时一般没有明晰签订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也并不充分,法院无论判定为是借款或者是受赠均未必符合当事人的初衷。尤其是在男女双方爱情消弭、婚姻断裂,家庭遭遇解体,财富被迫切割的境地之下,每个人都会站在自己的视角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客观上,法律很难在家事公开审判领域对这种具体情况有差异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晰、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势难免发生变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而面对目前的情况,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双亲筹资款物理性质的推论,则注重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原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会参考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对款项物理性质的推论可能会存在不同,但是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作者简介:

陈浩格律师,山东德衡律师外交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秘书长,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与传承、商事争论解决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办案经验,对婚姻家事诉讼程序与判例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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