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网站“自封”高新技术企业,天津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万

2023-05-31 0 1,007

在公司网站“自封”高新技术企业,天津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万

北京市北辰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日前正式发布青岛津大莱博重要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网络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内容表明,该子公司

在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此为“高技术民营企业”,被控为不实电视广告,被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罚金10000元。

处罚信息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网站“自封”高新技术企业,天津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万

北京市北辰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处罚通知书

市监执四处202319

当事人名称:青岛津大莱博重要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90697393K

住所:北京市南开区青岛大学北五村20-6-306(重要信息技术园)(存在多址重要信息)

法定代表人:马骏

202331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南开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刑事案件移送函(津开市监案移[2023]511号),表明青岛津大莱博重要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其子公司为“高技术民营企业”,被控为不实电视广告,该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北辰区开发区兴华十支路3号。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现场核查,当事人确认了其子公司中文网站标识“高技术民营企业”的截图,我局于2023320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科研设备销售。20211224日当事人委托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建立子公司中文网站,在该中文网站子公司简介中描述有青岛津大莱博重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高技术民营企业”。当事人称其子公司不是高技术民营企业,执法人员在高技术民营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也未查询到当事人为高技术民营企业重要信息。上述中文网站网页内容是由当事人提供。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负责中文网站维护,当事人系电视广告主、电视广告经营者和电视广告正式发布者。当事人得知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内容违法后立即将违法内容删除。涉案电视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正式发布,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当事人中文网站无销售功能,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在其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的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中文网站上宣传品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事实;

3.2023320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络电视广告中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子公司中文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内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与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签订的中文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书一份。

本局于20235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19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子公司中文网站正式发布子公司简介是一种电视广告行为,未取得高技术民营企业认证,在其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其子公司是高技术民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四条“电视广告不得含有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电视广告主应当对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电视广告以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不实电视广告。电视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实电视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重要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重要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正式发布电视广告,责令电视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电视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电视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金,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电视广告审查机关撤销电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电视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电视广告。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式发布涉案电视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罚金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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