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3-06-03 0 896

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NXDR—2020—01001

南政办发〔2020〕2号

北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服务部有关下发

《南乡中央政府股权投资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

各村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县直各基层单位:

《南乡中央政府股权投资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早已2019年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第11次专题会议表决透过,现下发给我,请深入细致图伦区。

北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服务部

2020年1月19日

北县中央政府股权投资资本金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强化中央政府股权投资资本金管理工作工作力度,规范化中央政府股权投资犯罪行为,提升股权投资经济效益,建立后期审核和中后期市场监管相紧密结合的规章制度,依照《中央政府股权投资法规》(第十五条第712号)、《长沙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配套措施》和《长沙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中央组织部有关下发〈长沙市省该级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审核及总投资管理工作办法〉的通告》(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法规和文档明确规定,紧密结合我县前述,特制订本配套措施。

海内外捐(援)赠资本金;上级领导补助金性工程建设资本金(含工作方案国债、授信);县管机关团体基层单位资本金;其它中央政府资本金等。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各村和县直各基层单位(含三级政府机构及派出政府机构)采用中央政府股权投资资本金直接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县域范围内实行的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与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和服务工程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核

第四条 经县委常委会议、乡中央政府专题会议、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工程项目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核程序,其它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透过预审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核程序:

(一)由工程项目

(二)收到立项申请后,由县发利用规划。

(三)工程项目透过预审后,总股权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核程序;总股权投资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核程序;总股权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核程序。

第五条  工程项目透过立项审核后,一是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应在长沙市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在线审核市场监管平台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开工、工程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二是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应当依照法规、政策和有关规范化性文档要求启动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总投资)编制、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工程决算、工程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核的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工程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招投标和中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在启动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程序前,应编制股权投资预算报告书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控制价或中央政府采购价格的重要依据,招标控制价或中央政府采购价格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金额。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经预算评审后,依照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金额,其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实行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工程施工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材料、设备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 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实行方案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财政局审查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

(二)工程施工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实行方案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财政局审查后,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项目基层单位应按季度将工程进展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相关县级领导。

第十条 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集体研究决策。

(二)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预算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工程项目实行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勘验变更现场联合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县级领导或乡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审核: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乡中央政府专题会议审核。

第十一条 在实行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工程项目资本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经立项审核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明确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审核擅自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预算的。

(三)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实行方案未经审核擅自开展招投标或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未按资本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工程项目资本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股权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在我县境内实行、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工程项目批复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内容及实行计划及时报县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同时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取中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行的中央政府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参照本配套措施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与法规不一致的,以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编辑: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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