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工智慧与民事民事:从僵持不下到多元化均衡
早在20世纪末80年代,作为信息社会表征的资讯控制技术就已经在民事民事中得到应用应用领域。进入21世纪末之后,各种自动化和人工智慧控制技术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更加深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主要就集中在犯罪预测、犯罪办案、李比拘押与假释、刑事案件、减刑与罪犯矫治等应用领域。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省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更加广泛,除了上述应用领域之外,还包括确凿证据的审查推论、卷宗的生成、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等应用领域。可以预见,未来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范围还会逐步扩大,比如可能将应用应用领域于制作民事诉讼供词、提供更多外语教学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为原告寻找合适的律师提供更多帮助、对证人证言的真假进行推论,等等。
民事民事中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前景
批评者亦有之。
反对者指出,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具有下列竞争优势:其一许多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刑事案件量减少,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对解决“民事诉讼爆炸”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辅助工具,由于增加了民事诉讼推延,原告因为民事诉讼推延而遭受的不公平对待也会相应减轻;并有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有利于克服人为的仇恨,人工智慧不会被主观情感所左右,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平的处理;三是人工智慧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操作起来也快捷,有利于提升民事人员的办案队伍素质。
反对者指出,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会增添下列难题:其一准确度难题,人工智慧作为一个风险评估辅助工具,它在准确度方面并不一定优于其他方法;并有公正性难题,人工智慧建立在收集大批数据和结构设计演算法的基础上,大数据中包含大批个人信息,可能将引发种族仇恨和歧视风险;三是透明度难题,许多结构设计演算法的公司拒绝公开演算法所考量的许多因素,引致出现演算法服贸;四是影响被时效人的权利保障,如警方使用预测模型,可能将引致从事后接警向事前接警转变,有悖于无罪确证准则。
理性看待全然不同的两种立场
在我省,研究者对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大多持乐观立场,主要就原因是看到了人工智慧应用应用领域所增添的巨大竞争优势,主要就包括有利于提升办案机关的办案能力,有利于严格执法;verdict索引有利于促进刑事案件均衡,有利于朱某同判;通过人工智慧远距办案,可以增加民事人员评卷、进行确凿证据梳理以及撰写民事诉讼文书的时间,有利于提升民事诉讼效率。但也有部分研究者对此持保留甚至反对的立场,指出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挤压了民事人员的自由裁量,可能将引致机械民事;背离了民事的亲眼目睹性准则,使得民事人员办案变成了机器裁判;可能将会造成冤错刑事案件,破坏民事公平;人工智慧远距办案时,对确凿证据置疑、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法说明理由,同时演算法服贸使得公众对民事的处理结果可能将产生不信任;在大批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大数据过程中,可能将侵犯公民隐私权;人工智慧远距办案,将会模糊民事责任,一旦出现错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将会不明确等。
上述争论表明,对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存在着全然不同的两种立场,即积极主义立场与消极主义立场(或曰保守主义立场)。综合分析论辩双方的观点,在理论层面,可将人工智慧对民事民事所增添的挑战和冲击概括为五个方面:其其一合法性难题,由于法律发展滞后于控制技术发展,引致民事实践中,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面临着合法性赤字或合法性质疑,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民事诉讼法尚未对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进行规制,通过解释现有的法条来容纳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容易引致合法性争议。其并有公正性难题,譬如将人工智慧应用应用领域于犯罪预测和犯罪办案,引致办案办案的模式从回应性办案走向了预防性办案,警察在获知犯罪预测的结果之后,对所谓的“犯罪热区”进行特别干预,部署警力集中打击某类犯罪,警察更倾向于在“犯罪热区”发动盘查,甚至还采取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且在办案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降低证明标准,这样会引致生活在“犯罪热区”的居民,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更容易受到限制或者侵害。其三是民主性难题,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是否符合法治社会的民主准则,主要就看它是否具有透明性和可问责性。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有两大黑匣子,一个是法律黑匣子,另一个是控制技术黑匣子,这两个黑匣子对民事民事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增添巨大挑战,由于演算法比民事人员自由裁量具有更加不透明的特性,引致对民事决策的监督和审查变得更加困难。大数据办案通过相关性原理来进行分析和预测,难以对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说明,运用人工智慧系统决策,一旦出错,演算法的责任难以追查,人的责任难以追究。其四是有效性难题,如果依靠人工智慧决策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人员的仇恨,而且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在公正性方面明显优于人类所作裁判,那么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无疑具有可接受性,但目前并没有实证研究表明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具有如此效果。其五是伦理性难题,无论人工智慧的功能有多么强大,为了确保人类的情感与尊严,将民事民事的决策权完全移交给机器,这是人类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只是将人工智慧作为民事民事中的远距性辅助工具加以使用。
在此情况下,目前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难题就是民事人员如何与机器进行合作,即人机协同难题。
寻求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的有效结合
对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不同国家的处理模式存在差异。
欧盟采取严格监管模式,以统一立法、强调安全、事先规制为特点;美国采取渐进规制模式,以逐步立法、强调开放、事后救济为特点;我省采取发展优位模式,积极推进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由于不断拓展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应用领域,引致出现了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似乎有些泛化的局面,并因此引发了不少理论和实践争议。
对人工智能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需要注意下列三点:第一,应当认识到,在民事民事这样一个特殊应用领域,人工智慧的应用应用领域具有较大局限性。以刑事案件智能远距系统而言,结构设计科学的刑事案件智能远距系统存在不少困难,包括刑事案件信息数字化、结构化的困难,刑事案件信息数字化转换存在的控制技术障碍,以及刑罚适用的统一性与个别性的矛盾难以调和等。第二,对民事民事中人工智慧应用应用领域的规制,应当从数据治理、演算法治理和应用应用领域系统治理三个基本层面展开。这三个层面就是人工智慧系统所包含的三个主要就元素。从数据治理的角度看,应当保障资料的全面性、准确度和合法性;从演算法治理的角度看,应当保障演算法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从应用应用领域系统治理的角度看,应当保障应用应用领域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民事诉讼主体使用该系统的平等性。第三,应当坚守民事人员在民事民事中的主体地位,实行规则指导与智能远距相结合。民事人员在规则指导与智能远距下决策,要兼顾实然与应然,作为人工智慧系统基础的大数据,
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慧由浅入深地进入民事民事,使得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的结合成为数字时代民事民事的显著特征。为了构建可信赖的人工智慧应用应用领域体制机制,防止产生新的人权保障风险,需要对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进行规则治理。由于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涉及法律难题和控制技术难题,笔者指出,应当同时从法律和控制技术两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则治理,人工智慧系统的研发和有关规则的制定应当由法律专家和控制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
总体而言,人工智慧在民事民事中的应用应用领域应当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妥善处理安全与自由、公平与效率、实然与应然的关系,达到多元化法律价值的兼顾与均衡。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