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2023-06-03 0 1,077

规范化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社会秩序若干个明确规定

(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轻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部第22次中央组织部全会表决通过 201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轻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wikitable第20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为了规范化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社会秩序,为保护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和采用者的权益,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溴化亚》、《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管理配套措施》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制订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专门从事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及与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相关的公益活动,应严格遵守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 轻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部和各县、省、省辖市通讯管理处(以下泛称“电信公司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对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公益活动实行市场监管。

第五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应遵从公平、强迫、公正、廉洁的准则提供更多服务项目。

第九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严禁实行以下侵害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一)蓄意阻碍采用者终端产品上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蓄意阻碍与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相关的应用软件等商品(“与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相关的应用软件等商品”以下全称“商品”)的下载、安装、运转和升级换代;

(二)编造、散播不实历史事实侵害其它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权益,或是污蔑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

(三)蓄意对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实行不相容;

(四)蒙骗、蒙骗或是强逼采用者采用或是不采用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

(五)蓄意修正或是蒙骗、蒙骗、强逼采用者修正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模块;

(六)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侵害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七条 对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提供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进行点评,应主观公正。

与点评公益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完备全面性。被点评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与点评方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相同或是功能类似的,点评结果中严禁含有点评方的主观评价。

被点评方对点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是委托第三方就点评结果进行再评测,点评方应予以配合。

点评方严禁利用点评结果,蒙骗、蒙骗、强逼采用者对被点评方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作出处置。

本明确规定所称点评,是指提供更多平台供采用者评价,或是以其它方式对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或是商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严禁实行以下侵害采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是中止向采用者提供更多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或是商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采用者采用或是不采用其指定的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或是商品;

(三)以蒙骗、蒙骗或是强逼等方式向采用者提供更多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或是商品;

(四)提供更多的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或是商品与其向采用者所作的宣传或是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项目协议或是业务规程,降低服务项目质量或是加重采用者责任;

(六)与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服务项目或是商品不相容时,未主动向采用者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采用者主动选择同意,修正采用者浏览器配置或是其它设置;

(八)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侵害采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在采用者终端产品上进行应用软件下载、安装、运转、升级换代、卸载等操作的,应提供更多明确、完备的应用软件功能等重要信息,并事先征得采用者同意。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严禁实行以下犯罪行为:

(一)蒙骗、误导或是强逼采用者下载、安装、运转、升级换代、卸载应用软件;

(二)未提供更多与应用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是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它应用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采用者主动选择同意,应用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是其它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采用者终端产品。

第九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终端产品应用软件捆绑其它应用软件的,应以显著的方式提示采用者,由采用者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是采用,并提供更多独立的卸载或是关闭方式,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在采用者终端产品弹出广告或是其它与终端产品应用软件功能无关的重要信息窗口的,应以显著的方式向采用者提供更多关闭或是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采用者同意,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严禁收集与采用者相关、能够单独或是与其它重要信息结合识别采用者的重要信息(以下全称“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严禁将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提供更多给他人,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经采用者同意收集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的,应明确告知采用者收集和处理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严禁收集其提供更多服务项目所必需以外的重要信息,严禁将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用于其提供更多服务项目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应妥善保管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保管的采用者个人重要信息泄露或是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许可或是备案的电信公司政府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应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司法机关维护采用者上载重要信息的安全,保障采用者对上载重要信息的采用、修正和删除。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严禁有以下犯罪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正或是删除采用者上载重要信息;

(二)未经采用者同意,向他人提供更多采用者上载重要信息,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是假借采用者名义转移采用者上载重要信息,或是蒙骗、蒙骗、强逼采用者转移其上载重要信息;

(四)其它危害采用者上载重要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应以显著的方式发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采用者及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认为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实行违背本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其权益并对采用者权益造成或是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立即向准予该其它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许可或是备案的电信公司政府机构报告。

电信公司政府机构应对报告或是发现的可能违背本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省、省辖市通讯管理处应向轻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部报告。电信公司政府机构在依据本明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暂停相关犯罪行为,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应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违背本明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是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由电信公司政府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溴化亚》或是《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管理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法律条文责任的,依照其明确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点评方违背本明确规定第七条的明确规定的,由电信公司政府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违背本明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是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的,由电信公司政府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违背本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执行电信公司政府机构暂停相关犯罪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公司政府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接受者违背其它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明确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原标题:《【互联网普法】规范化互联网重要信息服务项目社会秩序若干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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