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笛卡尔的《哲学原理》是写给当时神学院作为教材使用的书籍。
笛卡尔的《哲学原理》的第一部分,也即人类知识原理,基本上涵盖了他的哲学思想。从普遍怀疑,到上帝保证一切,再到对实体的讨论,以及最后说明人认识的缺憾。在前文致编辑中,笛卡尔说明了本书的写作顺序:首先说明追求关于智慧的研究,哲学的知识需要由第一原因推演出来;所以,我们应当研究知识原理的第一原因。原因必须包括两个条件:第一,明白且清晰的;第二,能自存且必须依赖它去认识事物。通过思考就可以知道,怀疑一切的人不可能怀疑自己,所以人的心灵是认识世界的第一出发点(第一原理)。上帝是全知的,上帝知道这一切的知识原理。同时,上帝也是这一切真理的源泉,所以他给我们所有的理解力,在对各种事物有了很明白、很清楚的知觉时,它的判断一定不会错误。对于人类而言,心灵是主要的部分,因此应当要将探求学问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无论自己的认识能力如何,只要遵循正轨,就能够知道良善,乃至于最高科学。
(1)—(12)普遍怀疑与其能力
笛卡尔认为,(1)人由于以前是儿童,不具有完全的理性,所以在认识事物时就已经有偏见,而且这些偏见阻碍着人们认识真理的道路,所以需要进行普遍怀疑。(2)而进行怀疑,就需要将怀疑的对象视作虚假的,这样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事物的本质。(知识是绝对的,与无知没有过度)(3)但是在生活实践方面,我们不能够采取普遍怀疑的态度,因为行动时的选择往往都是或然的选择,踌躇怀疑会使得丧失行动的机会。(4)怀疑可感的事物是因为,感知可能会犯错误;同时因为在梦里也可以进行感知或想象,对可感事物进行怀疑可以区分自己是否处于梦境之中。(5)除了可感事物需要怀疑,数学知识也要怀疑,因为人们在数学知识方面也犯过错误(亚里士多德与比萨斜塔),更重要的是,通过怀疑数学知识来佐证我们是否被上帝安排如此(因为我们有时是受骗的,而也有可能在最熟悉的方面也永远受到欺骗,不知真相)(还没有说明上帝创造了我们)。(6)我们具有分辨虚假的能力,可以怀疑事物的原因是我们具有自由意志。(7)但是怀疑一切不能怀疑我们自己的存在,否则会出现悖论。(8)从这里,我们就知道了身心的区别,也就是在于确定性上。也能够区分事物的能思部分与事物的有形部分。事物的广袤、形相、位置的运动,都是外在的形式,而可思想性,才是事物的本性。(9)所谓思想(Cogitatio)是我们能够所直接意识到的一切,不只是理解、意欲、想象,就是说,感觉也和思想无异。通过感觉整个自身,意识才能够真正确认自己是存在的。部分的感觉不能够区分我是梦境中的我,还是现实中的我。(10)最简单自明的观念,是与生俱来的,但往往因为逻辑论证而模糊不清。我们不应当将这些观念归结于研究得来的认识之中。“我思故我在”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知道什么是思想、存在和确定性,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知道只有先存在才能思想。对于“我思故我在”的复杂化的推论,会使得这个观念模糊不清。(11)良知告诉我们,对于心的认识要比对身体(形体)的认识更加清楚。事物必定有自身的性质,而对这些性质的认识越多越深刻,对这些事物的认识也就愈加明白。但在心中所见到的性质要比任何其他事物更多,因为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必定更加知道我们认识事物的能力。有可能事物自身是不存在的,但是认识事物的心是存在的。(12)之所以这不被人们广泛认同,是因为他们模糊了心灵与身体,只认为感知事物的身体具有了心灵的能力。
(13)—(31)保证一切
(13)通过怀疑,我们发现了许多事物的观念,但是依然不能确定是否有一个外在的世界相较于心灵而言存在。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很多规律,这些规律通过论最后一句话,上帝保证的是人们的记忆,没有循环论证)(14)上帝全知全能全善,是必然性而非或然性的存在。因为就像三角形这个观念一样,其中有偶然(或然)的部分,但是也有必然的部分(三角等于180°)。同理,对于至高存在的观念中,会有必然永恒的存在。(15)我们并不能够在其他事物的观念中发现必然的存在。而上帝不一样,因为上帝是我们设想出来的必然存在,事物必然存在背后的本性。(16)如果我们心灵摆脱一切偏见,必定不难发现这样的真理。但是由于我们区别一般事物的本质与存在,惯于想象不存在事物的观念,所以我们很容易地就会怀疑上帝的存在。(17)但是,事物的客观表象的完满性越大,则它的原因(观念)也就越完满。(18)良知告诉我们,任何事物不能无中生有,也必须有更完满的存在来产生,成为不这么完满的存在的目的因与动力因。而上帝显现出来是如此的完满,因此我们也知道上帝的观念也是最为完满的。包括我们自己的美德,也都是从上帝身上所得到的。(观念有原型)(19)虽然我们不能够了解上帝的本性,但是对于上帝的完美品德,则比对别的事物还知道得更清楚。因为上帝的观念比其他事物而言更为清晰且明白的。因此对于没有限制的完满上帝的观想,是更为确信的。(20)我们不是自己的原因,只有上帝是我们的原因,因此,就只有一位上帝存在。我们心中有关于上帝的观念,而上帝又比我们完满,我们不会是自己的原因,假如如此,我们就应当具有所有的完美品德;因此,是上帝将那些完美品德赋予给我们。(21)从生命的绵延来看,我们并不能保证自己下一时刻依然存在,需要有上帝来保证我们存在,对于上帝而言,没有比他更完满的原因来保证他,因此他必定是自因自存的。(笛卡尔的时间观是间断的)(22)如果我们以上帝的观念来证明上帝存在,我们则可以试图去想象上帝是如何存在的,通过我们自身良知的认识范围,理解上帝的全知全能全善。(23)上帝没有广延,因为广延意味着可分,这也是一种缺憾;同时上帝也没有知觉,因为知觉依赖于身体器官;而他的意欲与感知也与我们不同,上帝只有最为简单、单一、统一的方式来意欲与感知一切存在的。他不希望有恶的存在,因为恶是善的缺乏,不是一个实存。(24)不过我们用认识上帝的知识,再根据自己内心的天赋观念来解释万物,则是最好的推论方法,因为这是由原因推论结果。不过,无论怎么试图去理解上帝,我们始终是有限的存在,而上帝是无限的存在。(25)纵然上帝的启示不能被我们所理解,合乎理性,但是我们应当去相信。(26)对于无限,我们不必企图理解,我们只需要把那些无界限的事物,例如世界的广袤、物质各部分的可分性,以及星宿的数目等,认为是无定限的即可。因为有限来认识无限是很荒谬的,而且用有限来认识无限,也是给无限加以一种限制。所以,用无定限来说明无限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我们心灵能现象的一切之外还有很多;当我们将自身心灵设想为无限时,才会发现与无限相关的问题我们不能回答。(27)只有上帝才是真正的无限,其他我们心灵不能把握的部分只能是相对于我们的无定限。(28)因为我们是有限的存在,所以我们不应妄图找寻自然事物的目的因,只能探寻上帝推动自然事物的动力因。用上帝赋予我们的良知去找寻他让我们应当获得的结论,在不违背上帝启示的前提,信赖我们自己的良知。(29)上帝是全善的,他真实不妄,光明无比,不会欺骗我们。我们受到欺骗,是因为恶意、恐惧或怯懦,这些不能归于上帝的错。(30)因此,凡我们所能明白知觉的一切都是真实的,良知或上帝给我们的知识能力,就可以认识任何对象,清晰明白地理解那个对象。我们就可以摆脱上述(普遍)的种种怀疑。数学真理是不可怀疑的;而只要我们用知觉将明白清晰与模糊纷乱的知识区分开,就可以认识到真理了。(31)我们自己的错误,从上帝那里看来,其实是上帝对我们自身的否定,是我们自己的缺憾。
(32)-(47)人的自由意志
(32)我们只有两种思想方式,一为理解的知觉作用,一为意志的动作。凭感官的知觉作用、想象作用或者对可认识事物的概想作用,都是知觉的不同分类。而欲望、厌恶、认可、否认、怀疑等,都是意欲的不同分类。(33)对我们所充分了解的事物的判断,永远不会出错。我们常发生错误的判断,都是缺乏对其精确的知识。(34)在判断时,意志和理解都是必需的。我们不能判断我们不了解的东西,同时,我们也要依靠意志(意向性)来判断我们在何种程度;人也因此可以依靠意志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从而自由地接受到真理。(38)我们的错误是我们行动方式(判断)所产生的缺点,不应当奢求上帝能够给予我们能力以避免犯错,上帝也不应为我们的错误所负责。(39)我们的自由意志是自明的。我们在普遍怀疑时,除去我们设想了上帝已经欺骗我们了,也就已经确定了我们有一种自由能够去不相信那些被怀疑不确定的事物。(40)我们还确乎知道,上帝已经预先规定了一切。因为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他可以规定这一切。但是这会导致我们的自由意志与上帝之间存在矛盾。(41)但是,我们的心灵是有限的,上帝的能力是无限的,因此他可以决定一切,而我们不能了解到上帝是如何决定这一切的。但是我们又能够相较于其他事物更明白清楚地知道我们的自由意志,上帝的全能就应当保证我们的意志自由。我们不能够因为自己对上帝的不了解,来怀疑上帝的全能与我们自己的自由意志。(42)虽然我们不是有意犯错误,但是由于我们同意各种意见,这些意见之中隐藏着错误而没有被我们发现,或者是缺乏足够的对真理的知识以判断不明知的事物,所以导致了在意志下,我们犯了错误。(43)上帝给我们的知识与感知能力,是一定不会错误的。所以我们如果不把意志扩展在我们明白清晰地了解的事物之外,那么我们也就不会犯错误,我们怀疑这一点是不可能的。(44)我们对于我们所不曾明白的事物,则我们的判断纵然偶尔是准确的,但是我们的判断也是始终是不适当的。良知告诉我们,不要判断自己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们也很少勉强去判断这些事物。但是由于我们的记忆常常欺骗我们,使得我们认为某些事物是我们所知道的。(45)所谓明白的对象,就是明显地呈现于能注意它的那个心灵的对象。而清晰的对象,则是界限分明与其他一切对象迥然分别,而其中只包括明白内容的一个对象。我们需要明白清晰的知识以保证我们的知觉与判断。46)从痛苦这个情景来看,一个人在感到剧痛之后,对于它的知识是很明白的,但是这种知识并不是永远清晰的,因为会跟对痛苦本质的模糊判断相混淆,以为感到痛的那一部分,有一种类似只有他们自己所能意识到的痛苦感觉的东西。所以,由此可见,不清晰的知觉也可能是明白的,但是如果知觉不明白的,那么一定不会是清晰的。(47)为了避免我们孩童时期因为认识能力的不足,对事物所产生的偏见,所以必须考察我们思想所组成的一切简单的观念,并且区分观念是明白的,或者是模糊的,或者是易引起错误的。
(48)-(62)实体的属性
(48)我们知识的一切对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各种事物及其性质,二是永恒的真理。在第一类中,最普遍的对象就是实体、广延、次序、数目,这些观念是可以用在各类事物上的。在这些事物方面,第一类是有思维能力的事物,其中包含着心灵或者能思的实体及其性质。第二类是物质的事物,其中包含着广延的实体或身体及其性质,知觉、意志,以及一切的知识状态[1]与意志状态,都是与思维实体有关的。另一方面,体积、长、宽、高三向量,形相,运动,位置,部分本身的可分割性等等,都是属于有广延的实体的。属于这一类的,有饥渴之欲等等,以及不完全是心理作用的人心那些情绪或情感,如愤怒、喜悦、悲伤、爱情等情绪,也属于这一类。最后,一切感觉,如痛苦、瘙痒、光觉、色觉、音觉、嗅觉、味觉、热觉、硬觉,以及别的可感的性质,也都属于这一类。(49)永恒的真理不能像事物、事物的性质或状态一样列举。它不属于事物、事物的性质或状态,它只是在我们心中永恒存在的,也就是所谓的公共意念或公理。(50)公理是可以被明白、清晰地认识的,但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与个人偏见的不同,使得人们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认识到的。(51)实体,是自己存在且并不需要别的事物加以保证的事物。我们只能设想一个绝对独立的实体,那就是上帝。而且我们知道,别的一切事物之所以能存在,只是因为来自于上帝的保证。因此,实体一词在运用在上帝与其他事物时,含义是不一样的。(52)被造的实体,无论是有形体的,还是有思想的,都可以在共同的概念下加以构想,因为被造的实体依然是上帝的创造。不过我们之所以能发现实体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实体是独立自存的东西,因为实体存在本身并不能够被我们所观察到。不过我们可以根据实体的任何属性来发现实体,我们的发现就凭借着这样一个公理:任何属性或性质,都不能不有一种东西作为依托。看到一些属性存在,就可以推断出这些属性所依附的事物或实体也必然存在。(53)每一个实体都有一种主要的性质,物质实体的性质是广延,思想是能思实体(心灵)的性质,其他属性都是广延或思想的各种情况。我们可以单独思考广延与思想,但是不能脱离它们去思考其他属性。(54)通们不能否认上帝的存在,因为思想的实体与物质的实体必定也有一个明白且清晰的存在加以创造。(55)如果我们不将广延、次序与数目跟其它的实体观念混合在一起,那么就可以得到这三者最清晰的概念,广延就是我们对事物想象的情景,次序和数目与那些事物本身没有差别,只是广泛考虑这些事物时的状态。(56)状态跟属性和性质是同义的。状态对应的是受某些性质影响的实体,性质指的是受到某种性质影响所变化的实体(的不同情况),属性对应的是状态内存在于实体中时的情况。上帝只有属性;甚至对于被造物而言,如果状态是恒常的,那么也应该用属性去说明。(57)在这些属性或状态中,有些存在于事物本身,有些存在于我们思想之中。例如时间,它是通过比较得到的,它应当是运动的尺度,而非是一般性的广延,是一种思想的方式而非是广延的性质之一。(赋予给物体之中)(58)数字和一切普遍观念也都是只是思想的方式。(59)普遍观念是我们用同一的观念去思想相类似的事物而产生的。类、种是对某个普遍观念的不断细化(三角形→直角三角形),属差表明了类与种的差别在何处。特性则是种所具有的与类所不同的特殊属性,附性则是附加于类、种之上的与它们属差无关的属性。(60)事物之所以有数目,是因为事物之间有差别,差别有三类:实在的差别,状态的差别,和理性的差别。实在的差别就是事物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差别。我们自己在思考时也反映出我们与其他每个能思的或物质的实体的差别(与理性的区别在何处)。(61)状态的差别分为两种,一种是状态本身及其实体的差别,例如形相和本质的差别;另一种是同一实体的两种状态的差别,例如“横看成岭侧成峰”。(62)理性的差别则是一个实体与其某种属性之间或者是一个共同实体的两个属性之间存在的差别。这是因为我们将实体与其属性分开进行思考,则会对实体缺乏明白清晰的观念,同样,我们也会对两个属性也缺乏明白清晰的观念。实体与属性应当是统一的。
(63)-(74)人的认识能力出错的原因
(63)我们能够思想心灵与广延的观念,是因为我们能够精确区分心灵实体和心灵的观念,物质实体和广延的观念。(64)另一方面,我们能够思想这些观念,也可以是我们将心灵与广延的观念认为是实体的状态。因为心灵可以有不同的思想,广延可以有不同的形态。我们可以根据状态间的差别来区分心灵与广延的观念。但是这依然不能离开实体本身,否则就会将心灵与广延的观念视作是自存的实体了。(65)心灵与广延的观念寓于实体之中,而且我们只单独考量这些观念,所以我们能够清晰明白地理解它们。(66)关于我们的感觉、情感和食欲,我们对它们有着明白的知识,能够把这些知觉中确切包含的成分和我们意识到的成分包含进对它们的判断中。但是由于我们认为知觉到的一切都是在外部世界存在着的,所以会对此产生错误的认知,比如颜色。(明显不清晰的)(67)同理,我们对于其它感觉也存在着这样的偏见。对痛苦的感觉也类似,也存在着这样错误的判断。(68)我们应当去区分感觉方面中明白的成分和模糊的成分。如果我们将痛苦、颜色等相类似的东西视作感觉或思想,就是明白清晰的认识。如果我们将它们视作独立于外部存在,就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能单独去看到这些观念的表象。(69)我们在知觉体积、形相等广延的性质时,跟知觉颜色、痛苦这些观念是不同的。前者要比后者更为清晰。(70)我们有两条途径来判断可感事物,一条是,我们说对象(实体)中有一些不可知的东西;另一条则是我们在对象中看到了“颜色”。前者避免了错误,后者会陷入错误,认为对象中的颜色,是与我们所知觉到的颜色完全相似东西,使得我们知觉了我们不能知觉的东西。(71)我们错误的主要原因多半在于儿童时期的偏见。在早年,我们的心灵过度固着于身体之中,因此只注意于物体在身体之中所留下的印象及其产生的思想,而且也没有将这些思想和外界的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因此,知觉到体积、形相、运动等等,呈现于心灵的就不像是一些感觉,而是存在的事物。同理,滋味、嗅觉这类感觉也被错误地认为是外在于自己感觉的存在。只根据对身体的印象的强弱来进行判断物体是否存在,才会认为地球不动,空气不存。之后,我们还忘记了这样的偏见是未加反思的,而将这样的偏见认为是清楚明白的。(72)第二个原因是,我们还不能忘记这些偏见。(73)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在注意那些没有感官知觉的对象(例如上帝)时,常会感觉到疲乏。这是由于心灵与身体的结合所导致的。因此,我们在判断这些对象时,往往不根据现在的知觉,而常根据先入为主的观念。大多数人只能设想有形体、可感知的实体,只有广延、运动和形相的对象才能够被设想,而其它的实体只能通过理性进行理解了它,或者已经从他人那里得到了正确的解释。
(75)-(76)尾声
(75)如果我们要进行哲学思考,并且竭力去试图探知自己所能得到的真理,就必须将我们的偏见所撇开,我们需要怀疑我们之前所承认的意见,经过重新考察之后,再相信真的意见。同时,我们需要复检我们心中的观念。通过这样,我们才知道我们的本性就是思考,上帝保证着我们思考的能力,他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在考察上帝的能力之后,接下来就是考察其他一切事物的真实性。我们会发现,我们有着很多确信的信念,关于实体广延、次序、数目,可分割、可运动的知识。我们还知道有某些感觉刺激着我们,虽然我们还不知道受到刺激的原因。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考察,我们就得到了最重要最普遍的人类知识原理。(76)我们应当相信神圣的权威,而不相信我们的推论,但是除了神圣所显示的事物之外,我们只应当同意于我们所能明白了解的事物。上帝所显示的,是比任何事物都确定得无可比拟的。
参考文献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Descartes pp.179-190,193-223
哲人咖啡厅:笛卡尔思辨哲学 第4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