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发布

2023-06-01 0 716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发布

9月25日,北欧国家第三代人工智慧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三代人工智慧伦理规范化》(下列简称《伦理规范化》),意在将伦理道德带入人工智慧全开发周期,为专门从事人工智慧有关公益活动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有关政府机构等提供更多伦理提示。

《伦理规范化》经过专题讲座调研、集中起草、意见征求等环节,充份考虑当前各界有关个人隐私、仇恨、性别歧视、公平等伦理愤慨,包括第七条、某一公益活动伦理规范化和组织实行等内容。《伦理规范化》明确提出了加深人类文明福利、促进公平公平、为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可靠、确保受控可靠、强化责任肩负、提升伦理素质等6项基本上伦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提出人工智慧管理工作、研制、供给、采用等某一公益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明确要求。《伦理规范化》并谓:第三代人工智慧伦理规范化为深入全面落实《第三代人工智慧产业发展规划》,明晰落实《第三代人工智慧环境治理原则》,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工智慧伦理意识与行为自觉,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慧研制与应用公益活动,促进人工智慧健康产业发展,制订本规范化。第二章 第七条第一条 本规范化意在将伦理道德带入人工智慧全开发周期,促进公平、公平、人与自然、安全可靠,避免仇恨、性别歧视、个人隐私和信息外泄等问题。第三条本规范化适用于专门从事人工智慧管理工作、研制、供给、采用等有关公益活动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有关机构等。(一)管理工作公益活动主要就指人工智慧有关的发展战略、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制订实行,资源分配以及监督审查等。(二)研制公益活动主要就指人工智慧有关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商品研制等。(三)供给公益活动主要就指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有关的生产、运营、销售等。(四)采用公益活动主要就指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有关的采购、消费、操作等。第三条 人工智慧各类公益活动应遵从下列基本上伦理规范化。(一)加深人类文明福利。秉持核心理念,遵从人类文明共同价值观念,认同人权和人类文明整体利益政治理念,遵守北欧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秉持公权力优先,促进人工智慧人与自然亲善,改善民生,进一步增强获得感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产业发展,资源共享资源人类文明命运五国。(二)促进公平公平。秉持科技型性和包容性,切实为保护各有关主体权益,促进全社会公平共享资源人工智慧带来的好处,促进社会信仰自由和民泽。在提供更多人工智慧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充份认同和帮助受压迫、特殊群体,并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相应替代方案。(三)为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可靠。充份认同个人隐私知情、同意等权利,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隐私,保障个人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可靠,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外泄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个人个人隐私权。(四)确保受控可靠。保障人类文明拥有充份自主决策权,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人工智慧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慧的交互,有权随时中止人工智慧系统的运行,确保人工智慧始终处于人类文明控制之下。(五)强化责任肩负。秉持人类文明是最终责任主体,明确利益有关者的责任,全面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在人工智慧全开发周期各环节自省自律,建立人工智慧问责机制,不回避责任审查,不逃避应负责任。(六)提升伦理素质。积极学习和普及人工智能伦理知识,客观认识伦理问题,不低估不夸大伦理风险。主动开展或参与人工智慧伦理问题讨论,深入促进人工智慧伦理环境治理实践,提升应对能力。第四条人工智慧某一公益活动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化包括管理工作规范化、研制规范化、供给规范化和采用规范化。第二章 管理工作规范化第五条促进敏捷环境治理。认同人工智慧产业发展规律,充份认识人工智慧的潜力与局限,持续优化环境治理机制和方式,在战略决策、制度建设、资源分配过程中,不脱离实际、不急功近利,有序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和可持续产业发展。第六条积极实践示范。遵守人工智慧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主动将人工智慧伦理道德带入管理工作全过程,率先成为人工智慧伦理环境治理的实践者和促进者,及时总结推广人工智慧环境治理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对人工智慧的伦理愤慨。第七条正确行权用权。明确人工智慧有关管理工作公益活动的职责和权力边界,规范化权力运行条件和程序。充份认同并保障有关主体的个人隐私、自由、尊严、安全可靠等权利及其它权益,禁止权力不当行使对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造成侵害。第八条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人工智慧产业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及时开展系统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人工智慧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第九条促进包容开放。充份重视人工智慧各利益有关主体的权益与政治理念,鼓励应用多样化的人工智慧技术解决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实际问题,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慧环境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化。第三章 研制规范化第十条 强化自律意识。加强人工智慧研制有关公益活动的自我约束,主动将人工智慧伦理道德带入技术研制各环节,自觉开展自我审查,加强自我管理工作,不专门从事违背伦理道德的人工智慧研制。第十一条 提升数据质量。在数据收集、存储、采用、加工、传输、提供更多、公开等环节,严格遵守数据有关法律、标准与规范化,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化性和准确性等。第十二条进一步增强安全可靠透明。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受控性,进一步增强人工智慧系统的韧性、自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逐步实现可验证、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靠赖。第十三条避免仇恨性别歧视。在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加强伦理审查,充份考虑差异化政治理念,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与算法仇恨,努力实现人工智慧系统的科技型性、公平性和非性别歧视性。第四章 供给规范化第十四条认同市场规则。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公益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人工智慧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得以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等破坏市场有序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侵犯其它主体的知识产权。第十五条加强质量管控。强化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的质量监测和采用评估,避免因设计和商品缺陷等问题导致的人身安全可靠、财产安全可靠、用户个人隐私等侵害,不得经营、销售或提供更多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与服务项目。第十六条保障用户权益。在商品与服务项目中采用人工智慧技术应明确告知用户,应标识人工智能商品与服务项目的功能与局限,保障用户知情、同意等权利。为用户选择采用或退出人工智慧模式提供更多简便易懂的解决方案,不得为用户平等采用人工智慧设置障碍。第十七条强化应急保障。研究制订应急机制和损失补偿方案或措施,及时监测人工智慧系统,及时响应和处理用户的反馈信息,及时防范系统性故障,随时准备协助有关主体依法依规对人工智慧系统进行干预,减少损失,规避风险。第五章 采用规范化第十八条提倡善意采用。加强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采用前的论证和评估,充份了解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带来的好处,充份考虑各利益有关主体的权益,更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可持续产业发展。第十九条 避免误用滥用。充份了解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的适用范围和负面影响,切实认同有关主体不采用人工智慧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权利,避免不当采用和滥用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避免非故意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第二十条 禁止违规恶用。禁止采用不符合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化的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禁止采用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专门从事不法公益活动,严禁危害北欧国家安全可靠、公共安全可靠和生产安全可靠,严禁损害社会公权力等。第二十一条 及时主动反馈。积极参与人工智慧伦理环境治理实践,对采用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技术安全可靠漏洞、相关政策真空、监管滞后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体反馈,并协助解决。第二十二条 提高采用能力。积极学习人工智慧有关知识,主动掌握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的运营、维护、应急处置等各采用环节所需技能,确保人工智慧商品与服务项目安全可靠采用和高效利用。第六章 组织实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化由北欧国家第三代人工智慧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正式发布,并负责解释和指导实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工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和其它有关政府机构可依据本规范化,结合实际需求,制订更为具体的伦理规范化和有关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需求和人工智慧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北欧国家第三代人工智慧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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